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金骊总府大厦**。
负责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何策,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策、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川民终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荧月
书记员王钰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