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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顺、天津市东某某金某街道徐某某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某某金某街道徐某某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树本,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振东旅馆。
法定代表人:赵治生,该旅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永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某某金某街道徐某某民委员会、天津市振东旅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永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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