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鑫汇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城**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桂俊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汇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本案争议事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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