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鵣州市金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都县人民政府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1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金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逢露,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西厢村**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辉,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赣州市金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都县政府)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赣州市金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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