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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丽、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秀丽,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炳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科,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
法定代表人:关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唐秀丽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尔公司)、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德集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秀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唐秀丽于2013年5月10日与乾德集团签订购房合同,而力尔公司与乾德集团通过民间借贷抵押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备案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5日。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只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原二审裁定对该组证据未做审查和认定,导致基础事实认定错误。唐秀丽先于力尔公司与乾德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力尔公司明知案涉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擅自与乾德集团设立抵押,也从未查询案涉房屋是否已经被购买,所以力尔公司与乾德集团设立的抵押无效,唐秀丽合法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二)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裁定指出案涉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错误。案涉房屋没有房产证,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只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房屋备案登记只是行政流程,与产权登记相比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备案只是行政手续,与合同效力及产权是否变动无关。(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唐秀丽主张自己权利与案涉房屋执行发生冲突,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唐秀丽并未否定原生效判决,只是为了防止自己权利受到侵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秀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裁定并未以案涉房屋备案登记的证据认定房屋产权是否变动的事实,不存在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原二审裁定亦未认定力尔公司与乾德集团之间就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及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事实,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故唐秀丽认为原二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应当提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二审裁定认为因唐秀丽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是认为“原判决”有错误,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本院经审查,(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涉及交付房屋的具体判项为:“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第二项主文确定的时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于该项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交付其开发的位于法库镇边门街洪福嘉.名都花园69套商品房(详见附后清单),用于抵顶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被告在69套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内容上看,该判决仅赋予了力尔公司请求交付案涉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并非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唐秀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停止执行该房屋。即唐秀丽是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来排除力尔公司债权的执行,而非否定原生效判决。唐秀丽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也与原生效判决判定力尔公司有权对乾德集团主张债权无关,而仅仅是影响到乾德集团是否有权处分、能否交付房屋、力尔公司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唐秀丽的诉讼请求还是其诉请与原生效判决的关联性上看,唐秀丽均非主张原判决有错误并对其予以否定,而是主张以其享有的所有权排除力尔公司债权的执行。故此,唐秀丽提起的诉讼,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原二审裁定认为唐秀丽的起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但从实体上看,唐秀丽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具备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法定条件。唐秀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可以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其主张排除力尔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又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唐秀丽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亦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按力尔公司的申请继续执行。本案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虽然有误,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唐秀丽的起诉后,其直接结果即是准许执行法院依力尔公司的申请继续执行。从对执行异议的最终处理结果上看,这与人民法院受理唐秀丽的起诉并进行实体处理的后果并无二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而本案中,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并未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错误,因此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条件。
综上,唐秀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秀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王富博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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