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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段**号**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原襄阳市樊城区金钱某会所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持锋,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钱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睿隽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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