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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446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卫培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徐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伟,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镇江市天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城隆庙东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姚润品,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镇江市天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潘勇锋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任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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