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大庄园中央厨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大庄园中央厨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婵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百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街区联合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大庄园中央厨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庄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百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庄园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大庄园公司提出的要求百代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908000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遗漏了诉讼请求。大庄园公司一审时提起反诉,请求:一、解除案涉《外墙装饰施工合同》;二、返还已付工程款908000元;三、百代公司赔偿将已完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的全部损失,其中拆除费155349.96元,重新施工的全部损失2355982.10元。针对大庄园公司提出的第一、二项反诉请求,大庄园公司已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对大庄园公司提出的一、二项反诉请求作出了审理,二审法院对大庄园公司提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未予审理,遗漏了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大庄园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法院是否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针对前述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百代公司已完成案涉大部分工程的施工,且大庄园公司虽对百代公司施工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在使用百代公司所施工的案涉装修工程,故一审法院认定大庄园公司应向百代公司支付百代公司实际施工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
二审法院考虑到案涉施工合同的履行实际,认定应解除案涉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在发包人取得施工人已经施工部分工程的情况下,无法适用恢复原状处理原则,对此,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施工人已经实际投入到施工工程中的价值。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上,二审法院相应扣除了一审法院判决大庄园公司还应支付的工程款,同时未支持大庄园公司要求返还已经支付工程款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的该处理已经内涵了大庄园公司应折价补偿百代公司施工投入的处理原则,虽然在说理部分并没有加以详细论述,但是在判决主文中通过驳回大庄园公司的上诉请求对此进行了处理。二审判决对此问题虽然存在说理上的遗漏,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大庄园公司关于二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与二审法院判决主文的内容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庄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大庄园中央厨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修俊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