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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
负责人:杨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双川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西路三支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汉,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应淑,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忠智,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伦,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志桥,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凯,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嫒,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嘉,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双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汉、杨应淑、袁忠智、王天伦、郑志桥、李凯、徐嫒、魏强、赵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渝亚公司申请再审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对检材作假,鉴定的检材与取样的检材不一致,涉嫌刑事犯罪,其中[2018]鉴字第2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检材《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作假明显。综上,渝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恒丰银行重庆分行提交答辩意见称,案涉鉴定检材的选取和取样,渝亚公司均在场,检材真实完整,鉴定程序合法。本案鉴定人亦出庭证明不存在检材作假情形。鉴定机构就[2018]鉴字第2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瑕疵性问题专门向二审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载明鉴定机构在最后装订意见书附件时,误将在先移送的“检材3复印件”当作在后移交的“检材3原件”的复印件装订入册,但整个鉴定过程中都是针对“检材3原件”进行的鉴定,并且上述为一式二份的合同,该瑕疵性问题系工作不细致导致,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综上,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请求驳回渝亚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庆双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汉、杨应淑、袁忠智、王天伦、郑志桥、李凯、徐嫒、魏强、赵嘉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具备有效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亦在二审庭审中出庭证明不存在检材作假情形并接受质证,本院对该机构出具的案涉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渝亚公司主张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存在作假、置换检材等违法情形,但仅提交了其向公安机关请求加快侦查的控告材料、向司法局投诉及相关公证书等材料,并未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亦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置换检材行为确实存在,其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渝亚公司在案涉《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的印章真实,判决渝亚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渝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一宸
书记员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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