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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号。
法定代表人:夏梅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清平,上海段和段(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上海段和段(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宇,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已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邦(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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