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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轻工业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三亚益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市轻工业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友谊路外贸大院。
法定代表人:林金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媛,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益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海坡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连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三亚东岸外国语中心**。
负责人:周春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梅梅,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亚市轻工业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益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亚市轻工业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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