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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焦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新区南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伟,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阳,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一审被告: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创新大厦**座。
负责人:杨宏伟,该管委会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阳及一审被告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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