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柯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
法定代表人:崔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珺,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李莉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珺,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亮
书记员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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