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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生,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
法定代表人:付光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梓县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洞塘居委**
法定代表人:阎修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桐梓县佳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佳源公司应对案涉水电站项目工程价款和利息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建设工程项目与开发业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开发业主享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就必须承担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力通公司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了投入,佳源公司接手该项目开发就应向力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2015)桐法民初字第364号佳源公司诉亿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佳源公司明确承诺在收回水电站项目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价款。力通公司有权追认佳源公司的承诺行为。(三)佳源公司在获得项目开发权后将项目转让给亿源公司,又无偿将项目收回意图逃避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此外,亿源公司出具《说明》可以证明其未参加(2015)桐法民初字第364号案的调解。力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佳源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首先,佳源公司并非案涉《遵义市湄江河流域牛角塘水电站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佳源公司收回案涉水电站项目前,力通公司已经停止施工,嗣后也不曾就该项目继续施工,双方并未形成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力通公司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向佳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2015)桐法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明确由佳源公司向力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调解笔录载明,佳源公司曾表示“对亿源公司发包给相关施工方的工程,在我方进场的时候,我方可以在评估之后将相关的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施工方,但我方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义务承担这些工程的费用,只是为了便于解决我公司目前进场的问题,在实际中可以这样去操作”,亦不能证实佳源公司做出了代亿源公司向力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明确承诺。况且,力通公司不是该调解书的当事人,无权依据调解书向佳源公司主张权利。至于力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说明》,系亿源公司单方出具,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且即便该《说明》属实,也不能推翻二审判决关于佳源公司未承诺支付工程价款的事实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本案中,亿源公司并未对外转让其对力通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而只是将案涉水电站项目返还佳源公司。佳源公司收回案涉水电站项目并不影响力通公司和亿源公司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故力通公司主张佳源公司收回案涉水电站项目未经其同意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二审判决确认力通公司对案涉水电站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力通公司有权在亿源公司未支付工程价款时将项目折价、拍卖受偿。力通公司主张亿源公司、佳源公司恶意串通拖欠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力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葛洪涛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阳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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