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白佛南路与东四环交叉口中南邮政物流集散中心。
负责人:汤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层。
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引用合同条款论证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亦缺少证据证明。2、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对火灾损失举证不能的后果。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公司是郑州和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强公司)单方聘请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且在公估鉴定程序中未通知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参加,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三对照原则确定损失。在公证程序中,在现场没有对摩托车残骸进行型号辨认,对本案摩托车价格不具有证明效力。3、被申请人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坚持合同违约之诉由,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并裁定驳回起诉。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却未引用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只引用了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条款,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2、一审判决引用了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且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条款,不能证明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举证了违约事实的存在。综上,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已查明并认定,本案火灾引起的原因不明,但因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与和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经消防验收,故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对火灾发生导致和强公司货物毁损灭失存在过错。在原审中,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提供了足以证明和强公司火灾损失数额的证据。据此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承担60%的责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经查原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七条应系笔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上述笔误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且不足以导致本案应予再审。
综上,中国邮政速递郑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关晓海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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