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霄,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卡拉贝利建管局)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新疆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砂石料场库存骨料数量统计说明》(以下简称《库存说明》)是卡拉贝利建管局为制定2016年砂石用料计划而对龙虎鑫公司骨料库存情况进行的调查统计,不具有任何结算目的,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2)《库存说明》统计的各类库存骨料会随着工程建设进度整合到砂石料用料计划中,至诉讼时数量已发生变化,一、二审法院按照《库存说明》认定卡拉贝利建管局应支付龙虎鑫公司库存砂石料款12273364.4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卡拉贝利建管局提交的新证据,即实际施工单位的部分出库单,能够证明2016年3月21日后龙虎鑫公司已将上述库存砂石料供应给卡拉贝利建管局指定的实际施工单位使用并已完成结算,一、二审判决判令卡拉贝利建管局向龙虎鑫公司支付库存砂石料款及利息,系重复付款。2.龙虎鑫公司在砂石料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符合混凝土设计比例的级配废料,该费用已摊销到成品骨料的单价中,龙虎鑫公司无权再就级配废料单独向卡拉贝利建管局主张相应款项,一、二审判决将级配废料纳入卡拉贝利建管局应当结算的范围,违背合同约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卡拉贝利建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龙虎鑫公司提交意见称,1.卡拉贝利建管局每年都要对砂石料厂库存骨料进行统计,并据此制定新的用料计划,《库存说明》是用料计划的前提和组成部分,也是龙虎鑫公司组织生产和结算的依据。卡拉贝利建管局执行另案判决的行为也证明其实际认可《库存说明》系结算依据。2.2016年3月21日后,龙虎鑫公司未收到过卡拉贝利建管局下达的用料通知,无法从事砂石料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生产供应砂石料的单位是喀什中仁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龙虎鑫公司将《库存说明》中的砂石料供应给实际施工单位并完成结算的情况。3.《库存说明》中的砂石料经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卡拉贝利建管局一方面称《库存说明》中的砂石料已供应给实际施工单位并完成结算,另一方面又称该砂石料存在大量级配废料,自相矛盾。卡拉贝利建管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一、二审判决依据《库存说明》判令卡拉贝利建管局支付龙虎鑫公司砂石料款及相应利息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事实,卡拉贝利建管局是新疆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业主单位,2012年2月,卡拉贝利建管局为实施新疆卡拉贝利水利枢纽砂石料加工系统建设、运行及供货工程进行招标,2012年7月,龙虎鑫公司中标。2012年9月28日龙虎鑫公司与卡拉贝利建管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龙虎鑫公司对新疆卡拉贝利水利枢纽砂石料加工系统建设、运行供货;卡拉贝利建管局按合同约定方式向龙虎鑫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2666025.30元。2014年8月22日卡拉贝利建管局以新卡建管字:〔2014〕34号文件,确定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混凝土砂石料价格为砂每立方米51.3元,细石每立方米49.3元,小石每立方米48.3元,中石每立方米47.3元,大石每立方米34.3元,均含装车费。龙虎鑫公司的砂石料由卡拉贝利中心实验室负责检测,质量合格方能使用。龙虎鑫公司砂石料厂属于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专用砼料场,不能对外经营销售混凝土砂石料。2016年3月21日,卡拉贝利建管局对龙虎鑫公司砂石料场库存的砂石料进行分类数量统计,测得龙虎鑫公司目前库存骨料总方量为265958立方米,总金额12273364.40元(其中砂子20909立方米×51.3元=1072631.70元、豆石43000立方米×49.3元=2119900元、小石子95915立方米×48.3元=4632694.50元、中石子62134立方米×47.3元=2938938.20元、大石子44000立方米×34.3元=1509200元),形成《库存说明》,双方工作人员均签字捺印。之后,龙虎鑫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卡拉贝利建管局支付《库存说明》中砂石料款12273364.4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龙虎鑫公司生产的砂石料除供给卡拉贝利建管局外,剩余库存砂石料有卡拉贝利建管局的清点签字捺印,卡拉贝利建管局应当承担支付剩余库存货款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卡拉贝利建管局支付龙虎鑫公司库存砂石料款12273364.40元及相应利息。
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认为,《库存说明》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本案龙虎鑫公司系按照卡拉贝利建管局下达的用料计划,在卡拉贝利建管局确定的料场地范围内进行砂石料开采生产,龙虎鑫公司生产的砂石料专供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使用,不能对外销售,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正确。案涉《库存说明》所载明的砂石料数量系经双方共同清点确认,证明了龙虎鑫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砂石料亦经检测为合格产品,卡拉贝利建管局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一、二审判决判令卡拉贝利建管局按照《库存说明》统计的砂石料量支付相应价款及利息,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主张,在2016年3月21日《库存说明》出具后,龙虎鑫公司已将上述库存的砂石料供应给卡拉贝利建管局指定的实际施工单位使用并已完成结算,一、二审判决判令卡拉贝利建管局向龙虎鑫公司支付库存砂石料款及利息,系重复付款,并提交《出库单》等证据材料证明该主张。经本院组织询问质证并审查认为,(1)从证据形式而言,卡拉贝利建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绝大多数为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且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在一、二审阶段即已存在,卡拉贝利建管局无正当理由而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交。(2)从证据内容审查,多数证据材料并无龙虎鑫公司签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少数证据材料虽有龙虎鑫公司签章,但不能证明所涉砂石料为《库存说明》中的砂石料。因此,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认为,龙虎鑫公司在砂石料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未达混凝土设计级配比例的级配废料,不应纳入结算范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砂石料已经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产品。其次,龙虎鑫公司系按照卡拉贝利建管局下达的施工用料计划以及规格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砂石料。并且,截至2016年3月卡拉贝利建管局与龙虎鑫公司统计库存砂石料时,案涉水利枢纽并未完工,据卡拉贝利建管局申请再审所称,其需根据《库存说明》中的统计制订下一步的用料计划。故本案《库存说明》中统计的库存砂石料尚不具备成为级配废料的客观条件。另,卡拉贝利建管局该申请再审理由与其所称龙虎鑫公司已将该库存砂石料供应给卡拉贝利建管局指定的实际施工单位使用并已完成结算的主张相矛盾。因此,对卡拉贝利建管局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卡拉贝利建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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