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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大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种作战学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大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鑫,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种作战学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
主要负责人:肖秋良,该学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桂林大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种作战学院(以下简称陆军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大正公司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桂03执异12号案件中的《听证会笔录》,陆军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笔录中表示陆军学院向大正公司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二)陆军学院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陆军学院的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判令大正公司腾退陆军学院土地、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法研[2003]123号)的意见,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三)大正公司承租相关陆军学院的房地产后,在承租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合同无效后将会出现军队土地上军民财产混同的情形,司法途径不能有效解决,应由军队、地、地方部门协调解决上,大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本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大正公司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听证会笔录》载明,陆军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出租给大正公司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陆军学院也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一审、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基于大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确认陆军学院与大正公司的租赁关系解除,大正公司退出陆军学院的土地、房屋。对于陆军学院要求大正公司支付的租金,二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判决大正公司向陆军学院支付租金304万元,对于陆军学院要求大正公司支付的滞纳金,二审判决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809557元。因此,二审判决虽然对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有误,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二)关于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大正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所称的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纠纷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或“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房地产腾退纠纷,本案不属于该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大正公司认为本案超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大正公司主张本案将导致军队土地上军民财产混同,司法途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应由军队、地、地方部门协调解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大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桂林大正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林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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