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俊卿,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维萍,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博超,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负责人:王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俊卿、王维萍、马博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俊卿、王维萍、马博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博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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