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胜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霄,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晓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其,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胜忠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胜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鹏
书记员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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