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灯塔乡。
法定代表人:郎瑞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奎县灯塔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灯塔乡。
法定代表人:赵殿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望奎县粮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交通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望奎县灯塔粮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望奎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云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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