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彬珊、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彬珊,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国华大厦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彬珊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彬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