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永芳,女,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东,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成林,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太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2座网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龙翠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方金,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永芳、方东因与被申请人佟成林,一审被告福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网讯公司)、方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永芳、方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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