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中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大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赖玉萍,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济南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名泉春晓**工程C地块公建**。
法定代表人:翟荣华。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盐城中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济南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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