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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淑金、朱香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淑金,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明,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香尽,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审第三人:黄双,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审第三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号。
原审第三人:史启贵,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审第三人:吴克岸,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再审申请人柯淑金因与被申请人朱香尽,原审第三人黄双、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启贵、吴克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淑金申请再审称,(一)案涉850万元债权自2013年3月10日《股权置换及持有协议》生效时即由柯淑金享有,该协议已送达宜昌市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公司),发生了债权转移的效果,2013年4月15日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因债权转让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公示、交付等,故二审认定案涉《股权置换及持有协议》仅对吴克岸、柯淑金发生效力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对原债权债务凭据内容进行变更记载,债权转移的效果也与债务人意志无关,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故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月亮湾公司,其工作人员的表态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能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二)案涉850万元是与股东具有主体上的一致性的借贷债权。这种债权投资,按照商业惯例,每个股东都有一笔股权和基本对应的等额借贷债权,这种债权投资与股东有着身份上的关联和主体上的一致性,款项一旦投入公司,即由公司掌管使用,经公司决议,可转为注册资金,也可以退还相应股东,或用于弥补亏损等,非经公司决议,任何债权人不可随意要求取回款项,该债务并未约定期限,但股东个人不能要求返还,更不能随时取回,不是到期债权。所以柯淑金持有850万元股权时,对应还享有850万元借贷债权。月亮湾公司财务人员未将该850万元借贷债权登记在柯淑金名下,系记录错误。(三)案涉股东名册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记载内容不符合常理。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柯某某并非股东,柯淑金也表示其不记得签过这样一份股东名册。对该份股东名册的来源,朱香尽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称是其在执行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该陈述不客观,缺乏可信性,取得也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原审对于执行卷宗中出现的“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未经核实直接采信,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综上,原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一、二审查明事实,涉案《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吴克岸、柯淑金双方应积极督促月亮湾公司财务部门,及时按照相关财会规定调整财务,将原吴克岸项下的投资数额850万元转记于柯淑金名下”,但截至2017年3月15日,涉案850万元投资权益在月亮湾公司财务账目上仍登记在吴克岸名下,这表明柯淑金并未按照《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柯淑金原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或吴克岸已将《股权置换及持有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债权转移相关内容告知月亮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审认定《股权置换及持有协议》虽已生效,但仅在吴克岸、柯淑金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柯淑金对其再审申请环节所称月亮湾公司的财务记账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称涉案850万元债权是与股东具有主体上的一致性的借贷债权也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涉案“视听资料和书证”来源于一审法院相关执行卷宗,并非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中视听资料系执行人员对执行现场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形成,柯淑金虽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视听资料和书证”所显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其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柯淑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淑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晓海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万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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