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原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厂房)第**div>
原审被告:厦门鹭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v>
法定代表人:叶冰慧。
原审被告:厦门鹭望贸易有限公司加洲城市广场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加洲城市广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林庆安。
再审申请人汕头市泓之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之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厦门鹭望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鹭望贸易有限公司加洲城市广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泓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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