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AtlasEquipmentCompany,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96大街**,邮编98108(1313S.96thStreet,Seattle,WA98108,USA)。
代表人:鲁克夫(FlorianLouisKuffel),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国敏,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志瀛,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郗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莉,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晓,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马东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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