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少平,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火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小霞,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火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飘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青曼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911室。
法定代表人:熊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熊少平、沈小霞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人公司)、江西青曼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曼瑞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熊少平、沈小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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