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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诗乡大厦A栋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郑桂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天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杰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昆,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勇,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强,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再审申请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永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黔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荧月
书记员王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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