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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苏乌苏镇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谢庆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文,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南路路。
负责人:杨毅,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兰分公,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号号。
负责人:杨佩锋,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兰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都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创达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未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创达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创达公司不能在二审中直接变更。二、二审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错误认定,影响本案后续诉讼及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由双方按此协议履行是错误的。创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征地拆迁补偿合作协议》系基于《都国土资(2014)41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及2014年7月18日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都兰县国土资源局、电信都兰公司、创达公司四方达成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订立,协议对创达公司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土地占用补偿费用的承担主体及支付、房屋置换面积、超出面积计价方式等权利义务均作出详细约定,创达公司与电信都兰公司应按上述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创达公司在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权利主张欠付工程款,依据不足。鉴于二审法院已多次释明,创达公司可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昝世峰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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