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生,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三居主路**(华鑫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高天,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斌,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米泉市。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群,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娟,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长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高天、王斌因与被申请人周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长生、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高天、王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录海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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