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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一期七栋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阳萌,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再审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来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及二审法院关于判断权限和数量的顺序是否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产生限定作用的认定错误。街电公司已经在无效程序中承认,先判断权限后核对数量,还是先核对数量后判断权限,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商业交易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限和数量的判断顺序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2.本案应当认定街电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行为。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支持来电公司诉讼请求。
街电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街电公司亦不存在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顺序不相同也不等同。2.街电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陈述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关。3.街电公司没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4.因涉及公众利益,对于来电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不应支持。故请求驳回来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的区别在于判断权限和库存的顺序先后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是先核对移动电源的数量,然后再由用户根据情况发送租借请求,最后核对用户权限,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先判断权限,然后判断库存”顺序不同。关于顺序不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从云端服务器的角度而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避免了云端服务器被无效租借请求频繁占用,提高云端服务器使用率;从使用者的角度而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避免了无效登录或无效缴纳押金等情形。故判断权限和库存的顺序不同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并无不当,来电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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