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兴元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金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其不愿再与广州市金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纠缠此纠纷,而需集中精力开发新产品,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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