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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电影放映戏剧演出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市演员接待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市电影放映戏剧演出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455号财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毛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市演员接待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谢懿永,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芬,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78号金冠服饰文化传媒大楼。
法定代表人:康景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AL3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
法定代表人:柳庆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辉,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株洲市电影放映戏剧演出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市演员接待站因与被申请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22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株洲市电影放映戏剧演出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市演员接待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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