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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3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新寺巷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炜,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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