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AirbusDSGeoSA),住,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上加龙省图卢兹市卫星路**RuedesSatellites,31400Toulouse,France)。
一审第三人: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道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空客防务空间地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客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视宝卫星图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道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根据涉案《和解和终止协议》第六条规定,《和解和终止协议》生效需满足两项条件,其中一项为东方道迩公司根据《供货合同》激活接收终端和空客公司设备间适当的电子链接。本案中,空客公司能够证明“激活”的证据是东方道迩公司员工HaihongLi发给空客公司员工的一份英文邮件,其中关键信息是“andconnectedtheTerminaloninternet”。该段文字中并没有“激活”的意思。但是,空客公司却将其翻译成“并已将激活接收终端接入互联网”。二审法院不仅采信了空客公司的翻译,并将其作为生效理由在二审判决主文中予以论述,以致作出错误认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需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所述,因东方道迩公司尚未激活接收终端,故涉案《和解和终止协议》未生效。原审错误认定上述协议生效,并判令东方道迩公司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侵犯了东方道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和解和终止协议》赋予了东方道迩公司激活电子链接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东方道迩公司不激活接收终端的原因在于空客公司的卫星精度不够,给东方道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东方道迩公司选择不激活是为了能够依据原先订立的一系列合同,主张权利义务,而激活生效条款,将使双方权利义务极度不公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依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本再审申请案的审查重点为:涉案《和解和终止协议》是否生效。
本院认为,首先,东方道迩公司再审申请称,其不激活生效条件有着充分的理由,如激活生效条款,将使双方权利义务极度不公平。亦即东方道迩公司已自认其系以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为由选择不予激活。但是,一般而言,在最终签署《和解和终止协议》前,作为合同当事一方的东方道迩公司应对协议内容是否能体现其利益充分加以考虑。另外,在一、二审审理程序中,东方道迩公司并未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出相关主张。其次,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东方道迩公司2014年8月4日向空客发送邮件,称“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是上周五完成的,希望您已经收到了款项……东方道迩公司已经支付了第一份发票金额……只欠书面签署”;一审答辩及一审庭审时,东方道迩公司还主张其依据《和解和终止协议》第4.3条第1项支付了246000欧元。因此,一、二审对东方道迩公司关于协议未生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东方道迩公司提交了对空客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东方道迩公司员工HaihongLi发给空客公司员工的英文邮件的重新翻译件,拟证明该英文内容中并未有“激活”的意思,涉案《和解和终止协议》并未生效。该证据材料并不能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东方道迩公司申请再审期间还提交了河北省威县农业局关于卫星影像数据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中使用的说明,拟证明空客公司的卫星影像清晰度不够,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给东方道迩公司造成损失。但本案系空客公司以《和解和终止协议》为依据提起违约之诉,东方道迩公司一、二审期间仅以协议未生效、空客公司未将设备作价返还存在违约、空客公司主张的金额有误及律师费不应支持、空客公司的起诉状未履行相应证明手续等理由进行抗辩,并未就卫星影像质量、损失赔偿等问题提出主张。空客公司提供的卫星质量是否能满足客户需求、是否给东方道迩公司造成损失等问题,不属于本再审审查案的审查范畴,该证据不足以启动本案的再审程序。
综上,东方道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载宇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马东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燡
书记员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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