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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御龙昌恒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御龙昌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北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新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梅,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曹丙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萍,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昌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栋11层B11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御龙昌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昌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御龙昌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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