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家庄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百盛商务综合楼1-2-1901。
法定代表人:王多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静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裕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华,该管理人副组长。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双方签订的是“祥云国际”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关于双方合作开发,属合同型联营合同,由于该项目没有开发完毕,故联营协议也没有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终止,中雅公司主张的利润分配未过诉讼时效。(二)原审法院并未审查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第一条关于包干利润款的约定是否为保底条款及是否有效。(三)本案中雅公司主张的是预期收益权,属于类物权,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之前,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四)案涉项目原为中雅公司的开发项目,中雅公司配合办理履行了合同义务,联邦伟业不但独自享受巨大利益,还违约侵占了应属于中雅公司的投入和利益,显失公平。(五)即使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作为付款节点,原审判决也是错误的。1.原二审判决认定以“祥云国际”项目第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的时间作为1500万元诉讼时效起算点错误。2.原审判决以“祥云国际”项目第一个项目开工的时间作为2000万元诉讼时效起算点错误。3.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即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中雅公司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也是本案第一次开庭即2018年2月6日。联邦伟业从未告知中雅公司该开发建设手续的取得时间,直至本案第一次开庭由联邦伟业提交了2个土地使用权证和开工证信息。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本案第一笔款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本案全部案款均未过诉讼时效。(六)双方对于付款条款的时间节点理解有争议,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第八条约定“上述解释无法解决争议的,应按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进行解释”。按照公平的原则,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应该向有利于中雅公司一方解释,故本案付款时间应为取得全部土地证后的时间。联邦伟业没有提交本案土地的全部土地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七)联邦伟业主张的违约金没有过诉讼时效。(八)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联邦伟业无权在破产程序以债权确认的形式来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联邦伟业与中雅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上述两份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并非中雅公司与联邦伟业之间联营,按合同约定双方各自独立经营,因此中雅公司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系合作型联营合同且联营协议没有履行完毕,利润分配未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据《补充协议书》约定,案涉项目的使用土地组卷并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联邦伟业首期给付中雅公司净利润包干1500万元人民币(扣减定金200万元);剩下的2000万元联邦伟业在本项目开工前付清给中雅公司。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款项支付的履行期限,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之规定,以“祥云国际”项目第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的时间作为1500万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祥云国际”项目第一个项目开工的时间作为2000万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所涉3500万元共分两笔支付,每一笔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均已届满,中雅公司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本案违约金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违约金亦不应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中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
此外,中雅公司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中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亚菲
书记员  李 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