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启,北京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平,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冠县恒润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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