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英,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珍榕,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珍铭,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靖丹,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承焕,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惠英,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再审申请人金英、崔珍榕、崔珍铭因与被申请人文靖丹、崔承焕、金惠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英、崔珍榕、崔珍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修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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