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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兵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平,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南七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健康路**/div>
负责人:徐永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新,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金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兵,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华严路**div>
负责人:谢崇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玺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催化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兵、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添玺公司、合成催化剂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修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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