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l座。
负责人:苗文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義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安礼,女,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超,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安礼及一审第三人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葛洪涛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阳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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