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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0-12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卫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蕴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其,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琪,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梁悦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梁悦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东哲,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淼,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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