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号省委大院**办公室**楼。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文,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岳峰园林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塘镇市农科所水稻**队队。
法定代表人:周满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金盆巷**号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岳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直建筑公司以已与岳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直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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