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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好运来门业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义好运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区纬五西路1号(浙江中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诱派光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佴家湾十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义好运来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诱派光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诱派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好运来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诱派公司已经交付宣传片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诱派公司只是将宣传样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未给好运来公司下载账号和密码,因此诱派公司并未按时提交宣传样片。(二)关于宣传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好运来公司收到的只是宣传样片,并非成片。(三)关于宣传片的交付时间,原审法院均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诱派公司实际交付宣传样片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当日好运来公司股东李雅英即提出修改要求,2016年6月26日,好运来公司再度要求诱派公司对宣传样片进行修改,但遭到诱派公司股东赵俊的拒绝。2016年6月27日,诱派公司将修改后的宣传片以微信形式发送至李雅英,李雅英当日提出修改要求,但赵俊当场拒绝。(四)卢大贵在朋友圈分享的宣传样片,系卢大贵个人行为,与好运来公司无关,不能证明诱派公司已经交付宣传片的事实。(五)福州龙峰宾馆正汉门业会系毛璐为帮助赵俊精心策划的一场门业会,目的为播放宣传样片,但在现场播放宣传样片过程中好运来公司予以制止。二审过程中证人对展销会的品牌、主办单位均不清楚,且不能提供拍摄视频时的原始手机载体,因此以上证据对播放样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六)好运来公司从未在永康门博会播放样片。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诱派公司返还好运来公司14万元并支付好运来公司违约金28000元,再审诉讼费用由诱派公司承担。
诱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诱派公司已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上传百度网盘的形式向好运来公司交付宣传片成片。1.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宣传片的交付方式,考虑到视频文件本身容量较大,后双方口头协商以此方式交付,符合交易习惯。2.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李雅英与赵俊”的微信聊天记录,李雅英承认在2016年5月26日开幕的第七届永康门博会上已经使用过宣传片,可以证明好运来公司在2016年5月25日收到宣传片成片且已经播放的事实。3.好运来公司所称的首次交付是赵俊以微信方式于2016年6月24日发送给李雅英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李雅英与赵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交付宣传片后,好运来公司以其工作人员电脑水平低为由,要求诱派公司为其制作微信版本,以供好运来公司进行微信上的传播,这本身超出合同义务的范畴,而好运来公司却以此为由提出交付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4.根据交易习惯,如交付的是样品,则会在视频中打上“样片”字样,而诱派公司交付的宣传片均没有“样片”字样。而好运来公司所称的聊天记录里带有样片字样的,是诱派公司超出合同义务于2016年6月24日发送给李雅英的微信版本宣传片,好运来公司以此认为交付的是样片,不符合客观事实和交易习惯。5.毛璐为好运来公司的宣传片策划人,在宣传片的制作过程中一直是毛璐与诱派公司接洽、处理宣传片的拍摄后期制作事宜,因此,好运来公司以不直接交付给李雅英为由,认定诱派公司未完成交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可以认定诱派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好运来公司交付了宣传片成片的事实。(二)诱派公司交付的宣传片已被好运来公司认可,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好运来公司虽一方面未作出书面确认,以各种理由不认可诱派公司交付的宣传片,但另一方面又不断使用,有违契约精神。2016年5月26日,好运来公司于开幕的第七届永康门博会上播放宣传片,2016年7月22日于正汉门业福建区域营销会上播放宣传片,且两次播放的宣传片均为2016年5月25日提交的宣传片。此外,好运来公司的员工卢大贵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该宣传片,且其他好运来公司员工如张成香等也在转发宣传片。好运来公司所称“在金华中院一审时,播放的福州门龙峰宾馆正汉门业会的录像中清楚表明制止播放的事实”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结合以上事实,可认定好运来公司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对宣传片的认可,也证明宣传片符合合同目的。(三)好运来公司应诚信诉讼,不得虚假陈述。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好运来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诱派公司是否存在好运来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好运来公司与诱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与内容按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好运来公司与诱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诱派公司应于2016年5月25日向好运来公司交付片长约为10分钟的成片,在好运来公司签字确认最终成片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6月1日内),好运来公司应向诱派公司支付合同尾款70000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诱派公司是否已经按时于2016年5月25日向好运来公司提交符合同约定的宣传片,其中又可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诱派公司是否按时向好运来公司提交宣传片,二是诱派公司所提交的宣传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诱派公司是否于2016年5月25日向好运来公司提交宣传片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诱派公司提供的百度网盘、好运来公司股东李雅英与诱派公司股东赵俊2016年5月3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诱派公司已于2016年5月25日向好运来公司履行了交付宣传片的义务。
关于诱派公司所交付的宣传片质量问题,好运来公司主张在受领了诱派公司交付的宣传片之后,一直未签字确认,即未对宣传片的质量予以认可,并持续就宣传片质量问题向诱派公司提出异议。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宣传片的制作规格、时长及基本制作方式等,而对宣传片成品的具体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所涉宣传片不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通常标准,对宣传片质量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主体对同一宣传片的质量将有不同的感知和认定结果。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好运来公司未对诱派公司的宣传片进行签字确认,但其在近二个月的时间内,分别在第七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开幕、员工朋友圈等多个场合实际使用宣传片。本案中,好运来公司已经在短时间内持续多次将宣传片用于商业宣传,虽其未通过签字确认的方式对宣传片质量进行认可,但其已经以实际行为认可了宣传片的质量。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可推定好运来公司以实际行为表示了对宣传片的认可,宣传片的质量基本符合合同目的并无不当。
因此,本案中诱派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付宣传片的合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诱派公司所交付的宣传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好运来公司不具有拒绝支付尾款的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诱派公司履行支付尾款的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好运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义好运来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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