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军,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华,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毕成,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生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毕成,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国水因与被申请人林标生、林生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勇健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清惠
书记员潘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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