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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平,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齐姣,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善宝,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73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菁,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07-2号1901、1902室。
代表人:车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菁,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海平因与被申请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海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李桂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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