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柳力物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邓光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上新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69号。
负责人:李军,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柳力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柳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公司)、重庆法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苑业委会)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确认:本案系法苑小区负责人利用诉讼保全形式,将柳力公司从其合法租赁的未到期门面中强行赶出,迫使民营企业停业,给柳力公司造成损失。柳力公司为证明损失,举出重庆前进博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财产票据、会计账务,但原审仅判决赔偿柳力公司50万元损失,占损失的2.2%,判决无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已经确认本案是德感公司、法苑业委会采用虚假诉讼形式将柳力公司从合法租赁、买卖的商用房中驱出的事实,但未定性为虚假诉讼行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综上,柳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法院并未确认本案系法苑小区或业委会通过虚假诉讼,将柳力公司强行赶出案涉房屋的事实。从(2012)万法民初字第06574号、第06576号案件中可以看出,系柳力公司违约转租、拖欠租金等行为引起诉讼,德感公司提起该案诉讼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柳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定性有误的理由不成立。二、柳力公司主张其损失为2300万元,但所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制作,德感公司、法苑业委会并不认可。经审查,该审计报告所认定的损失,因固定资产未经盘点、无形资产并未在查封清单记载之中等原因,亦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对此原审判决已作出详细分析,本院不再赘述。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德感公司因申请保全时要求法院将柳力公司正在经营的设备、财产交由自己保管,造成柳力公司所经营的桂榆修配厂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所具有的过错,以及柳力公司未提出过超标查封异议、查封财产尚为待执行财产等事实,酌情认定柳力公司损失为5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柳力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柳力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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