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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四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华,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E1号楼1-2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一审第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四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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