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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0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震宇,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铭,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霞,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金宝街2399号。
法定代表人:曲广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郝某某、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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