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58委铁西综合楼B栋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宋昌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裴长虹,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守富,黑龙江诚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宝泉岭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龙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案涉合同部分解除后,22栋未建新型住宅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预留地项目土地使用权返还宝泉岭医院,则应同时判令宝泉岭医院返还龙宇公司对未建22栋新型住宅和预留地项目的拆迁投资及利息损失。因案涉合同部分解除是宝泉岭医院的原因,二审判决仅判令宝泉岭医院返还龙宇公司对22栋新型住宅拆迁投资的一半,且对龙宇公司要求赔偿预留地部分拆迁投资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二)龙宇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明确提出,因涉及22栋新型住宅和预留地项目两部分的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宝泉岭医院应当返还拆迁装修补偿款,但二审判决主文没有涉及拆迁装修补偿款,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三)龙宇公司对于预留地、新型住宅两部分拆迁投资完成时间已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应当判令自该两部分土地拆迁投资完成时间起计算利息,二审判决确定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均为2013年1月1日,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二审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就新型住宅已建8栋楼部分继续履行一年期间,但对龙宇公司提出的如一年后宝泉岭医院仍未能办理完结相关手续时,应当解除该部分合同内容并赔偿投资损失的诉请,没有予以支持。综上,龙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宝泉岭医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关于新型住宅22栋部分,系因国家政策导致不能履行,宝泉岭医院对工程不享有经济利益,盈亏风险应由龙宇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让宝泉岭医院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是不公平的。(二)关于预留地部分,在案涉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能按时拆迁的结果是赔偿投资损失或投资利息损失,但没有约定预留地部分何时拆迁完毕。二审判决不支持龙宇公司主张利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三)关于拆迁装修补偿款,龙宇公司在一、二审中没有明确提出此部分诉讼请求,并非遗漏,龙宇公司可以另诉主张权利,并非无救济渠道。(四)利息何时起算与楼房何时竣工没有必然联系,以多层住宅的竣工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没有依据。(五)关于新型住宅已建成8栋部分继续履行一年,是龙宇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同意并认可的,且一年后的履行后果不能确定,二审判决不能判决解除该部分合同。(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个整体,龙宇公司已经在商服楼部分获利,不应再要求赔偿新型住宅和预留地部分的投资损失。总之,请求驳回龙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型住宅未建22栋部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问题。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拆迁完成期限是2013年年底。但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等文件,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知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土地不能再获得开发建设新型住宅的审批手续,新型住宅部分事实上无法继续开发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是国家政策变化,并非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导致。二审法院认为新型住宅未继续建设存在龙宇公司对房地产市场因素的考量,缺乏事实依据。新型住宅部分合同解除,龙宇公司应向宝泉岭医院返还土地,宝泉岭医院应向龙宇公司返还龙宇公司在新型住宅土地上的投资其在土地上的投资。根据案涉《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家属区整体改造对外承包合同》约定,龙宇公司获得该土地的开发建设使用权的对价是将该土地上的原住户回迁至多层住宅居住,即龙宇公司支付的对价是建设与拆迁面积相应的多层住宅面积的建设成本。二审判决以宝泉岭医院在该合同中不享有经济利益而判决承担一半返还义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关于预留地部分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赔偿投资利息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关于预留地项目的拆迁完成时间及开发建设时间均未进行约定。二审庭审中,宝泉岭医院明确表示预留地中未拆除的房屋已无法完成拆迁。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宝泉岭医院构成违约,判决预留地部分合同解除。由此,宝泉岭医院应当赔偿龙宇公司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龙宇公司在预留地部分的投资及利息。二审判决未支持龙宇公司关于利息的赔偿请求,适用法律不当。
关于拆迁装修补偿款,龙宇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宝泉岭医院赔偿新型住宅部分拆迁投资9651474元及多付拆迁装修补偿款174655元,合计9826129元;在二审上诉中亦提出上诉请求为赔偿新型住宅部分投资款9826129元。经审查,《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家属区整体改造对外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小区改造回迁户有室内装修的按评估价格减折旧给予适当补偿,甲乙双方商定装修补偿款不超过30万元。”宝泉岭医院亦认可龙宇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该30万元装修补偿款。该30万元装修补偿款实际分摊到案涉拆迁的多层住宅地块、新型住宅地块、预留地地块中。在涉及新型住宅地块、预留地地块合同部分解除后,二审判决未支持龙宇公司提出赔偿拆迁装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龙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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